1概述
人用重組單克隆抗體制品,系指采用各種單克隆抗體篩選技術、重組DNA技術及細胞培養技術制備的單克隆抗體治療藥物,包括完整免疫球蛋白、具有特異性靶點的免疫球蛋白片段、基于抗體結構的融合蛋白、抗體偶聯藥物等。其作用機制是通過與相應抗原的特異性結合,從而直接發揮中和或阻斷作用,或者間接通過Fc效應子發揮包括抗體依賴和補體依賴細胞毒作用等生物學功能。
本總論是對人用重組單克隆抗體制品生產和質量控制的通用性技術要求,由于此類制品種類較多,本總論內容重點闡述以哺乳動物細胞大規模培養技術制備的IgG型單克隆抗體制品,但其生產和質量控制的基本原則及分析方法,同樣適用于其他各類重組單克隆抗體類生物治療藥物及其體內診斷藥品。具體品種還應同時符合"人用重組DNA蛋白制品總論"與抗體制品相應各論的要求。
2 制造
2.1 基本要求
人用重組單克隆抗體制品具有復雜的質量屬性,應在充分了解制品質量屬性的基礎上確定制品關鍵質量屬性,以'質量源于設計""風險評估"的原則和理念,制定相應的質量控制策略,并通過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制品質量可控。人用重組單克隆抗體制品的制造主要包括基因克隆、表達載體的制備、工程細胞的篩選及細胞庫的建立、發酵或細胞培養及收獲、目的蛋白的提取、純化和制劑等過程。
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輔料應符合相關要求。細胞株的來源、管理及檢定應符合"生物制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及質量控制"和"生物制品生產檢定用動物細胞基質制備及質量控制"的相關要求。生產質量管理應符合中國現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2.1.1工藝驗證
應采用經驗證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并依據制品的關鍵質量屬性,確定關鍵工藝參數及其范圍,以確保工藝過程的重現性以及制品質量的批間一致性。
生產工藝驗證應至少包括生產工藝的一致性,感染性因子滅活或去除,非內毒素熱原、制品相關雜質和工藝相關雜質的去除,純化用材料(如色譜柱填料)的重復使用性的可接受限度,制品質量屬性批間一致性,抗體偶聯藥物的偶聯方法或基于品種質量屬性的其他抗體修飾方法,以及對生產中所需一次性材料的監控等。
2.1.2特性分析
應采用現有先進的分析手段,從物理化學、免疫學、生物學等角度對制品進行全面的分析,并提供盡可能詳盡的信息,以反映目標產品內在的天然質量屬性。抗體特性分析至少包括結構完整性、亞類、氨基酸序列、二級結構、糖基化修飾、二硫鍵、特異性、親和力、特異的生物學活性和異質性。以及是否與人體組織有交叉反應等。對于通過片段化或偶聯修飾的制品,要確定使用的工藝對抗體質量屬件的影響,并建立特異的分析方法。此外,還需采用合適的方法評價制品在有效期內的穩定性。
生產工藝驗證、關鍵質量屬性的確認以及質量標準的建立均有賴于對制品特性分析數據的不斷積累。特性分析一般在研發階段即應進行,并通過生產工藝的優化,以及具有代表性的足夠批次制品的周期性監測加以完善。
2.1.3生物學活性測定
依據單克隆抗體預期的、潛在的作用機制或工作模式(可能不限于一種),建立相應生物學分析方法。
2.1.4 標準物質
選擇已證明足夠穩定目適合臨床試驗的一個(多個)批次,或用一個代表批次作為標準物質,用于鑒別、理化和生物學活性等各種分析,并應按特性分析要求進行全面分析鑒定。
2.1.5中間產物
生產工藝的設定應優先采用連續不間斷的生產方式,如需貯存中間產物,應對中間產物的貯存條件進行驗證,證明該貯存條件不影響后續工藝用物料的質量指標和制品在有效期內的穩定性。
2.1.6批次的確定
制品批次的確定應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裝及貯運管理",制品的批次應貫穿整個工藝過程并易于追溯,以保證每批制品的加工處理過程是一致的。
2.1.7工藝變更
生產工藝變更應符合國家藥品注冊管理的相關要求。應對變更前后的制品進行比較和評估,以證明變更前后制品的特性高度相似,并確保任何質量屬性方面的改變對制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無負面影響。
2.2工程細胞的控制
應分別建立主細胞庫、工作細胞庫的兩級管理細胞庫。一般情況下主細胞庫來自于細胞種子,工作細胞庫來自主細胞庫。主細胞庫和工作細胞庫均應有詳細的制備過程、檢定情況及管理規定,并應符合"生物制品生產檢定用動物細胞基質制備及質量控制"和"人用重組DNA蛋白制品總論"的相關要求。
2.3 細胞培養和收獲
細胞培養和收獲可采用限定細胞傳代至與其穩定性相符的最高代次后,單次收獲產物的方式;也可采用限定細胞培養時間連續傳代培養并多次收獲的方式。在整個培養過程中,兩種方式均需監測細胞的生長狀況,并根據生產系統的特點確定監測頻率及檢測指標。應根據生產過程中培養、增殖和表達量一致性的研究資料,確定終止培養、廢棄培養物以及摒棄收獲物的技術參數。
每次收獲后均應檢測抗體含量、細菌內毒素及支原體。應根據生產過程及所用材料的特點,在合適的階段進行常規或特定的外源病毒污染檢查。除另有規定外,應對限定細胞傳代次數的生產方式,采用適當的體外方法至少對3次收獲物進行外源病毒檢測。應明確進入下一步工藝的收獲液接收標準,并與監測步驟關聯。如檢測到任何外源病毒,應停止收獲并廢棄同一細胞培養的前期收獲液,追溯并確走污染的來源。
2.4純化
可將多次收獲的產物合并后進行純化。純化工藝應經驗證,以證明能夠有效去除和(或)滅活可能存在的感染性因子,并能將制品相關雜質與工藝相關雜質去除或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如驗證結果證明工藝相關雜質已得到有效地控制或去除,并達到可接受的水平,相關殘留物的檢定項目可不列入成品的常規放行檢定中。應對工藝過程中微生物污染進行監控(如微生物限度、細菌內毒素檢查等)。
2.5 原液
純化的單克隆抗體經除菌過濾分裝于中間貯存容體中,即成為原液。如需加入穩定劑或賦形劑,應不影響質量檢定,否則應在添加輔料前取樣進行原液檢定。原液的檢測項目取決于工藝的驗證、一致性的確認和預期產品相關雜質與工藝相關雜質的水平。應采用適當方法對原液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應與標準物質進行比較。原液的貯存應考慮原液與容器的相容性、原液的穩定性及保存時間,應通過驗證確定貯存條件和有效期。
2.6半成品
可由一批或多批原液合并生產半成品。擬混合的每批原液應在有效期內且應符合擬制備制劑的有效期要求,每批原液應按規定的工藝生產、單獨檢驗,并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不得將不合格批次與其他合格批次原液進行混合制備半成品;混合的各批原液應可有效追溯;應對混合工藝進行驗證.
除另有規定外,制備成品前,如需對原液進行稀釋或加入其他輔料制成半成品,應確定半成品的質量控制要求,包括檢定項目和可接受的標準。
2.7 成品原液或半成品
經除菌過濾后分裝于無菌終容器中并經包裝后即為成品。將分裝后的無菌容器密封,以防污染,如需冷凍干燥,先進行冷凍干燥再密封。
3 制品檢定
應根據制品關鍵質量屬性、對制品和工藝理解認識的積累和風險評估的原則,制定相應質量控制策略。制品檢走采用的檢測方法應經驗證并符合要求。納入質量標準的檢定項目、可接受標準限度,應結合來自于臨床前和(或)臨床研究時多批樣品的數據、用于證明生產一致性批次的數據、穩定性等研究數據來綜合確定。應根據重組單克隆抗體制品內在固有質量屬性的差異與不同,確定制品的關鍵質量屬性(CQA),選擇相應適直的分析方法開展質量檢定。
3.1 鑒別與一致性分析
3.1.1鑒別
采用高度特異的、基于分子結構和(或)其他專屬性的分析方法,對供試品進行鑒別。根據制品特性,可選擇適宣的方法,如毛細管區帶電泳(CZE)、毛細管等點聚集電泳(cEF)、離子交換高效液相色譜(IEX-HPLC)、肽圖、生物和(或)免疫學等方法中的一種或一種以上,對供試品進行鑒別,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必要時應將供試品與參比品比較。
3.1.2糖基化修飾分析
關鍵質量屬性中包含糖基化修飾的單克隆抗體制品,應在成品檢定中對供試品的糖基化進行檢測和控制。采用適直的方法測定,如毛細管電泳(CE)或高效液相色譜(HPLC)等方法,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必要時應將供試品與參比品進行比較。
3.2 純度和雜質
3.2.1 分子大小變異體
采用適直的方法檢測供試品分子大小變異體,采用非還原型或還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膠電泳(SDS-PAGE)或SDS-聚丙烯酰胺毛細管電泳(CE-SDS)、分子排阻色譜法(SEC)等方法,對單體、聚合體或片段進行定量分析,如供試品具備Fc效應子功能,則還需關注非糖基化重鏈的情況。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
3.2.2 電荷變異體
采用適直的方法檢測供試品電荷變異體,如cdEF、IEX-HPLC、疏水高效液相色譜(HIC-HPLC)、反相高效液相色譜(RP-HPLC)等方法,應盡可能對不同電荷變異體組分進行鑒別,并規定相應的可接受標準。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
3.2.3 制品相關雜質
采用適宜的方法對供試品氧化產物、脫酰胺產物或其他結構不完整分子進行定量分析。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
3.2.4 工藝相關雜質
采用適直的方法對供試品肩主蛋白質、宿主細胞和載體DNA、蛋白A及其他工藝相關雜質進行檢測。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
3.3 效價
3.3.1 生物學活性
依據單克隆抗體預期、潛在的作用機制和工作模式(可能不限于一種),采用相應的生物學測走方法和數據分析模式,并將供試品與標準品/參考品進行比較。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
3.3.2 結合活性
依據單克隆抗體預期的作用靶點和作用機制,采用相應的結合活性測定方法和數據分析模式,并將供試品與參比品進行比較。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
3.4 含量
根據制品質量屬性建立品種特異的含量測定方法,如確定供試品280.mm的特異消光系數,采用分光光度法進行總蛋白質含量測定,并建議采用第二種含量測定的絕對溯源方法進行驗證。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
3.5 其他檢定
3.5.1 外觀及性狀
凍干粉應為白色、類白色或淡色餅狀疏松體。注射液或復浴的凍干粉其澄明度和頗色檢查應符合相關制品的要求。除另有規定外,不應存在肉眼可見的不溶性顆粒。
3.5.2 復溶時間
根據規定的取樣量,加入標示量體積的溶劑,凍干粉應該在限定的時間里完全溶解,平均和最長的溶解時間均應符合規定
3.5.3 pH值
依法測定(通則0631),應符合規定。
3.5.4 滲透壓摩爾濃度
依法測定(通則0632),應符合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不低于240mOsmol/kg,對稀釋使用的樣品也適用。
3.5.5 裝量/裝量差異
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裝量檢查(通則0102)或裝量差異檢查(通則0102)的規定。
3.5.6 不溶性微粒檢查
依法檢查(通則0903)。除眼用制劑或另有規定外,每瓶z10um的顆粒不超過6000個,每瓶25um的顆粒不超過600個。
3.5.7可見異物檢查
除另有規定外,依法檢查(通則0904),應符合規定。
3.5.8 水分
依法測定(通則0832),除另有規定以外,凍干粉殘留水分應不高于3.0%。
3.5.9 無菌檢查
采用薄膜過濾法檢查(通則1101),應符合規定。
3.5.10 細菌內毒素檢查
依法檢查(通則1143),應符合規定。
3.5.11 異常毒性檢查
除另有規定外,應進行異常毒性檢查(通則1141)并符合規定。3.6 修飾抗體的檢測
根據所修飾抗體的類型、修飾特性,采用適合的方法進行檢測,或與標準物質進行比較,對修飾效果、比率或相關特殊的工藝雜質進行走性或定量分析,供試品測定結果應在規定的范圍內。
4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應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裝及貯運管理"規定,成品應在適合的環境條件下貯存和運輸。自生產之日起,按批準的有效期執行。
5 標簽
應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裝及貯運管理'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標簽標示內容至少應包括:
(1)每瓶或每1ml的活性單位(如必要);
(2)每瓶單克隆抗體含量或蛋白質含量;
(3)每瓶標示體積;
(4)凍干制劑復溶液體的名稱、體積及復溶后的使用期限;
(5)使用前進行適量稀釋(如果需要);
(6)有效期。
來源:藥典委

冀公網安備 130108020009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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